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(以下簡稱基金項目)的監督管理,根據《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地質找礦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的意見》和《陜西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》及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地質勘查基金(以下簡稱地勘基金)全額投資及合作投資的項目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監督管理,是指對地勘基金項目立項、設計、項目實施、工作質量、經費使用和成果提交等全過程的監督管理。
第四條 監督管理主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,勘查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,陜西省地質勘查基金相關管理辦法及地勘基金項目任務書、設計書及批復等。
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、職責
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、省財政廳是基金項目監督管理的領導機構。建立省級行政主管部門,省地質調查院、地勘總公司(集團)和項目勘查單位三級質量管理體系。
第六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基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,省財政廳負責地勘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;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協助做好監督管理,負責整裝勘查區礦業權整合,負責與礦業權人、勘查單位簽訂項目實施合同,并監督礦業權人按整裝勘查方案實施。
省國土資源廳地勘基金管理機構(以下簡稱“項目辦”)是基金項目質量和成果的日常監督管理主管機構,負責基金項目監督管理的組織、協調與指導工作。其主要職責是:
(一) 貫徹執行省政府對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的相關政策制度;
(二)制定監督管理工作計劃、方案,并組織實施;
(三)負責監督管理人員的聘用與管理,對監督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、指導;
(四)負責擬定整裝勘查項目目標責任書;
(五)調查重大質量事故,提出處理意見;
(六)負責與基金項目監督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。
第七條 省地質調查院、各地勘總公司(集團),負責本系統基金項目設計、施工進度、資金使用和成果報告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。
第八條 勘查單位是地勘基金項目質量和成果的責任主體,要嚴格執行固體礦產勘查規范,按照地質、水文地質、物化探、探礦工程、測試化驗等各項工作手段的技術標準施工,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體系,落實質量管理責任,對項目工作進度、工作質量及工作成果實行全程管理。
第三章 監督檢查
第九條 “項目辦”每年野外監督抽查項目比例不低于30%。省地質調查院、地勘總公司對所屬單位承擔項目每年檢查指導不少于2次。
野外檢查和驗收的主要內容:探礦工程、測繪、物探、化探、地質測量、采樣及測試、地質編錄、綜合研究、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恢復治理等各類工作的原始資料、工作進度和工作質量,地質工作成果、工作量、經費使用、設計執行情況、三級質量檢查記錄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等,每次檢查各探礦工程數不得低于2個,重型工程必須全部檢查。整裝勘查區項目,檢查驗收勘查成果、整裝勘查責任書及項目實施合同履行情況。
第十條 勘查單位是地勘基金項目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,按照地勘單位地質工作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規定,開展勘查工作各環節、全過程技術質量管理。
第十一條 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,單獨核算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、截留和挪用。項目支出要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及有關財經制度的規定執行,嚴控開支范圍,合理、有效地使用項目經費,并按照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及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。項目完成后應進行項目竣工決算,對重要項目應根據需要進行審計。
第四章 考評
第十二條 建立地勘基金項目質量和成果考評制度,“項目辦”負責項目考評工作。對地勘基金項目從設計審查、野外檢查及驗收、項目成果報告評審各環節進行考評,分優秀、良好、及格和不及格四個等次,項目最終成果報告等次原則上不能高于野外驗收等次。
第十三條 “項目辦”對考核結果提出初步意見,經省國土資源廳審定后,予以通報。
第十四條 “ 項目辦”的工作人員和聘請的各項評審考評專家,應實行回避制度,不得參與基金項目的考評工作。
第五章 獎懲
第十五條 對基金項目取得的成果,按照《陜西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》和《陜西省地質找礦成果獎勵辦法》進行獎勵。
第十六條 基金項目成果報告考評結果為不及格的,追回全部項目投資,停止該項目勘查單位承擔基金項目資格2年。
對工作任務未按時完成,工作質量存在明顯問題,違規使用資金的,停止項目勘查單位承擔基金項目資格1年。
第十七條 省地質調查院、各地勘總公司(集團)不重視基金項目監督管理,下屬單位存在質量問題較多的,在項目安排中,要適當給予調減。
第十八條 對在基金項目中,存在偽造資料、隱瞞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,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,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;建議相關部門降低該單位勘查資質,停止承擔基金項目資格3年。
第十九條 監督管理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勘查單位的額外津貼、補貼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監督管理工作的利益。
第二十條 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,玩忽職守,濫用職權,徇私舞弊的,視情節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。